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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的推进下一步长三角联盟高校之间合作交流,形成工作抓手,实现联盟资源共享和整体优势,现拟成立“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

1、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其成员单位由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名单为:

上海市: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汉堡国际工程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电力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商学院

江苏省:金陵科技学院、常熟理工学院、徐州工程学院、常州工程学院、三江学院、无锡太湖学院

浙江省:宁波工程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宁波大红鹰学院、台州学院

安徽省:合肥大学、安徽科技学院、合肥师范学院、皖西学院、黄山学院、滁州学院

2、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理事长单位由四省市所推荐的牵头学校轮流担任,任期一年(每年8月至次年8月),建议2015年为合肥学院,2016年为上海应用技术学院,2017年为金陵科技学院,2018年为宁波工程学院。其他三所学校担任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副校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副校长担任。

3、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和理事

常务理事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教务处长担任,理事由理事单位教务处长担任。

4、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设在合肥大学发展规划处,秘书长由合肥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担任。

5、设立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四省市教育厅(委)高教处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四省市教育厅领导轮流担任,主任和理事长单位在地域上保持一致。

“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各协作组或项目组根据需要自行组织会议或举办活动,各项活动需有计划和总结,并向理事长单位和秘书处备案。



长三角联盟秘书处

2015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