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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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

本联盟全称为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

本联盟是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批准,各有关院校自愿组成的校际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成立联盟是为了加强合作和交流,相互学习和借鉴经验,共享教育资源,增强总体实力,形成整体优势,突出各自特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联盟的工作

第四条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探讨长三角地区高校(部分)交流与合作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  推进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合作与共赢,建设应用型本科教育共享共建平台,建立校校、校企、社会与学校互惠互赢机制。在招生、就业、教学、教材开发、科研、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教学条件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 积极推进联盟成员高校开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和创新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召开论坛、交流会等形式,交流改革经验。

第七条  互派专家、教授开展学术讲座及交流活动,互派老师开展短期访学、交流活动;开展青年教师短期培训、学习等活动。实现联盟内师资资源互利、共享。

第八条 坚持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应用型高校和有关组织的交流、互动,扩大本联盟的影响力,为我国新建本科院校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升探索新路。

第九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联盟内高校学生竞赛活动,开展联盟之间的学生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第二校园学习等教学活动,让学生享受到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从而使学生受惠。

第十条 加强应用型本科教育理论研究,合作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应用型本科教育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具有参加由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2.对联盟工作有参与、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具有利用联盟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业务的权利;

4.根据需要,相互签定具体合作协议;

5. 享有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需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积极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2.秉承联盟的宗旨,积极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

3.向联盟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4. 教学教学改革经验、成果与其他学校共享;

5. 教育教学资源对联盟内高校开放。

 

第四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联盟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理事长单位由四省市轮流选派一所学校担任,其他三省市各选派一所学校担任副理事长单位,每省市推荐二所常务理事单位(含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参加学校都是理事单位。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分管副校长担任,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单位教务长担任,理事由理事单位教务长担任。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七人。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任命,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任命。联盟经研究推荐合肥学院担任常任理事单位。

顾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四省市教育厅(委)高教处领导担任,主任由理事长单位所在的省市教育厅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各协作组或项目组根据需要自行组织会议或举办活动,各项活动需有计划和总结,并向秘书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联盟管理委员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联盟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